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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评估相关法律条款

来源:上海沃苑检测技术有限公 发布日期:2019-03-28 16:06 浏览:
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由负责项目审批或依法审批的机关不予审批或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能投入生产或使用。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的决定》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通知(发改委投资[〔2006〕2787号)明确指出:
节能分析章节(章)应包括项目应遵循的合理能源利用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4。《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
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及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组织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加强对地方开展“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要求:
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将尽快颁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条例》。节能评估和审查将作为项目批准、核准或开工的先决条件。节能评估和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批准、核准或开工建设。
6。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的决定的意见》(建科[〔2006〕231号)明确指出:
建立新的建筑市场准入门槛制度。对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和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实行建筑能耗审批制度。